衍生著作 Derivative
公共領域 Public domain
待罪羔羊主義 Scapegoatism
– 對於智慧財產權的處理方式,一直以來都是有別於其他財產權。兩者從來不曾一樣,也永遠不該一樣。
– 權限擴張後的著作權,已經和最初的著作權理念有了很大的差異。
– 執法效果之所以產生改變,是因為執法過程變得更加容易;此一變化同時也大幅改變了法律本身內在的平衡。
– 並不是要鼓勵企業做非法勾當,而是重點在於對「非法」的定義。現行的法律就像一同不確定的迷霧,我們沒有任何好的方法,去得知法律到底該如何應用在新科技的領域裡。這種不確定性,製造出一種高度保守的氛圍。……這套噬血的法律,雖然能保護一些產業及部分創作者,但會傷害到更多的產業及創作者。自由市場和自由文化都必須透過競爭,而今日的法律卻是在阻止這種競爭。這種效應,會製造出一個過度管制的文化。
– 除了法律模擬兩可,還有第二個負擔,其影響力更直接,就是:來自內容產業的人,為了讓他們的內容能夠更受到保護,利用法律直接干預網路上的科技。
– 媒體集中化所帶來的威脅,並非集中化本身,而是媒體集中化和著作權的變遷結合之下,所產生的封建式制度。
– 五大改革:
著作權註冊制(使著作權源頭能較易尋找核取得授權,登記註冊及「延展著作權保護期」,
恢復著作權標示)
較短的著作權保護期
免費使用與合理使用
音樂方面著作權法的開放
大量解僱律師(XD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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